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有限合伙公司入股企業上市受限問題“有望在一段時間內得以解決”,上周末,國信證券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高層如是透露。他同時呼吁,證監會應該盡快修改相關的證券登記管理條例,以適應當前有限合伙企業方興未艾的態勢。
僅僅因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中心現有的證券賬戶開戶系統,沒有設置合伙企業這一主體,就使得內資合伙企業不能開立證券賬戶成為一種現實障礙。
之前,證監會發審委在對保薦人的一次內部培訓中提到,無法核準有限合伙企業入股的公司發行上市。這一說法給大批涌現的有限合伙制VC(風險投資機構)和PE(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心理蒙上一層陰影,尤其在當前國內外IPO越來越困難的形勢下。
國信證券的這位高層說,由于《合伙企業法》于去年6月1日修訂后實施,大部分有限合伙制企業都在這個時間點后成立,從他們選項目到所投項目集中上市,還有一段時間,因此,當前有限合伙制入股的企業上市受限問題還不算“迫在眉睫”,但是如果不盡快解決,后患不少。
東方華銀律師事務所私募股權融資專職律師李磊透露,事實上,國內已經有數個有限合伙入股企業上市的案例。
公開資料顯示,2007年8月上市的北京銀行,即存在兩個合伙制律師事務所作為股東的情況;2007年底上市的金風科技,其股東也包括中比基金等有限合伙型PE和VC;首家民間有限合伙基金——東海創投,作為中兵光電的第七大股東,占股1.03%,目前依然出現在后者的半年報上。這些有限合伙都開設了證券賬戶,但只許賣出不許買入。
金風科技股東之一的上海聯創永宣創業投資企業的企業類型為“中外合作非法人”公司,上海聯創永宣創業投資企業無實際控制人。
李磊說,按目前法律規定,上市公司的發起人和股東首先必須要是“人”——法人或自然人,而有限合伙企業則“兩頭不是‘人’”,所以沒有資格。但從已有案例來看,有關方面對有限合伙制入股企業上市的限制并沒有被證監會完全禁止。
據李磊觀察,實踐中,同樣作為合伙企業的外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卻沒有遇到類似問題。我國的外商投資法律對外商股東的法律主體沒有限制,外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通常在境外以有限合伙制的模式設立,然后以外資進入的方式直接并購境內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成為公司股東后,當目標公司上市時,外資股東開立證券賬戶沒有任何障礙。李磊說,如果在開立證券賬戶這個實際問題上,內資和外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所面臨的不對等地位,將極大地限制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甚至使有限合伙企業的立法初衷將不能得到實現。
正在組建東方首華溫州基金的闞治東昨日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由于有限合伙制企業入股的企業上市受限,因此該基金的運作形式尚在商榷中。“不過有限合伙企業IPO的問題應該要盡快得到解決。”闞治東說。